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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

发布者: 日期:2015-10-19 14:32:14

第一章  总  则
  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对武术教练员(以下简称教练员)的管理,促进武术运动技术水平和教练员整体素质的提高,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体育总局武术中心)注册的教练员。
  第三条  教练员应严格遵守《教练员守则》,努力钻研技术,加强武德修养。

  第二章  组织管理
  第四条  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是全国武术教练员的业务管理机构,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教练员的管理。
  第五条  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教练员的考核、管理制度。

  第三章  管理细则
  第六条  教练员须钻研业务,努力提高教学、训练水平,积极参加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,尤其要参加岗位培训,取得上岗资格。
  第七条  教练员须遵守竞赛规程、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。
  第八条  注册
  (一)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负责对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、注册并颁发证书。
  (二)教练员须按照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规定,按时注册,取得参赛许可。
  (三)教练员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、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、行业体协及有关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。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以下单位的教练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。
  (四)教练员每两年注册一次,每次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注册,注册时间为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。未注册的教练员不得参加体育总局武术中心主办的各类比赛。
  (五)注册条件
  教练员必须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有关规定。教练员注册以其与所属单位的协议书、聘书或合同书确定代表单位的基本依据。
  (六)注册内容
  教练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印发的《全国武术教练员注册登记表》,提供协议书、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,小二吋近期正面免冠证件彩色照片2张。
  第九条  惩罚
  (一)严禁教练员教唆、强迫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,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  (二)教练员只能代表其所注册单位在赛场的指定位置指导运动员比赛,不得以其他身份指导其他参赛队,违者将被驱逐出比赛现场,并停止注册1次。
  (三)教练员在比赛期间须服从裁判,如发现有行贿、串联、结盟、打假赛、搞交易或在赛场无理取闹、不服从裁判等行为,视其程度给予停止1至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,并通报全国。
  (四)注册教练员不得参加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批准的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(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、对抗赛、争霸赛等),违者将被停止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,取消其所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格1年,并通报全国。

  第四章  附  则
  第十条 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武术中心。
  第十一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原体育总局武术中心2002年11月5日发布的《全国武术运动员、教练员管理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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